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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死缓罪犯的执行死刑的门槛
1979年《刑法》第46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执行死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抗拒改造情节没有具体的法律标准,实 践中难以掌握,不便执行,同时考虑到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精神,将死缓罪 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修改。1997年《刑法》第50条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规 定的条件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这一规定总体执行效果是好 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在缓 刑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经查证属实后执行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但是,由于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在规定于偏于刚性, 在有的案件中比较复杂,有的是受牢头狱霸欺凌、虐待而反抗,殴打他人造 成对方轻伤的,也有的故意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遂的.如果一律执行死刑, 过于严厉。据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一死刑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 修改,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 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同时,增加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不包括过失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具体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 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个罪犯罪构成的要件的规定。而且,这里的故意犯罪,必 须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
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等 犯罪情节,以及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等综合确定。
对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后,执行死刑。
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没有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因而未被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自故意犯罪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2 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犯罪,对这种犯罪应依《刑法》第50条、《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予 以减刑,然后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新罪判处死刑 的,才能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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